根据原《物权法》第76条的规定,老旧小区加装电梯属于“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依法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2021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民法典》在吸纳了既往法律的框架规定基础上,结合司法实践中的问题,对这一规定作出了改变,将相关表决权的份额要求作了进一步的降低。
第二百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结合以上法律,我们看到,要想在老小区加装电梯,必须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1.加装电梯属于由全体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2/3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2/3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
第二,加装电梯属于(七)对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因此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3/4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3/4以上的业主同意。
也就是说,只有满足以上两点,加装电梯才是合法的。
咱们再结合本案,涉案单元由12户住户(业主)组成,假定每一住户面积相同,则相关程序和条件为:一、需通知12户业主共同决定;二、需8户及以上住户参与表决;三、如参与表决的为最少的8户,则其中6户及以上同意即符合要求。
在本案中,除了一楼的两户不同意加装电梯,其他的用户均表决同意,因此法院依法判决在涉案单元增设电梯的行为是合法的,法院要求一楼与用户停止阻挠电梯的安装的判决,也是合理的。
但有人要问了,如本案中一楼两家用户所述,安装电梯的行为对他们的利益造成了损害,那么这种情况下,难道不能依法维权了吗?
并不是这样的,《民法典》中有相关规定,对于加装电梯不参与表决,或不同意的业主,如果认为增设电梯的行为侵害了其合法权益(影响通风采光等),可请求同意增设电梯决定的业主予以赔偿。